鼓励文化创造创新活动
文化的发展,需要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热情创造,这是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然要求,也是文化权益在新的历史时期呈现的新特征。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国民素质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具备了参与文化创造的必要条件,形成了进行文化创造的巨大热情。云南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提升文艺原创力,推动文艺创新。采取委托创作、签约创作、招标创作、跨地联手创作和联合攻关创作等方式,实行重点作品重点扶持、重点人才重点培养、重点项目重点攻关、重点主题重点培育,不断完善精品创作生产机制。积极探索签约艺术家制度、重大文艺活动政府采购制度、重点剧目制作项目制、文艺领军人物项目负责制及“央地合作”“省地合作”新模式。建立健全艺术交流合作机制,加强与国内外知名文艺院团、艺术机构、名家大师的合作。加强全省艺术科学研究规划及项目管理。出台了《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加强文艺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文艺精品创作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 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繁荣发展群众文艺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等文件,不断加大文艺事业投入力度,对文艺队伍建设、平台搭建、创作机制和项目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为出作品、出人才提供了政策保障。完善文艺评价激励机制。实施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与评论建设工程,文艺评价体系导向更加鲜明。健全艺术评价体系,深化文艺评奖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全省新剧目展演、青年演员比赛、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群众文化“彩云奖”等评奖机制,充分发挥文艺评奖的导向激励作用。立足本土,支持和加强原创,巩固提升原有民族文化品牌,打造和培育一批能够突出民族文化特色的民族文化精品,确保了25个世居少数民族都拥有独具特色、家喻户晓的民族文化品牌。文化产业创新创造层出不穷,在《云南印象》《丽水金沙》惊艳全国之后,《吴哥的微笑》走出国门、走进柬埔寨,发挥着文化外交的积极作用;构建了“金木土石布”民族民间特色工艺品产业体系,文化演出、会展业创新内容、创新手段,让云南文化元素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大放异彩。
完善文化成果保护机制
文化成果是智慧的结晶,是富有创造性的精神产品。保护文化成果,既要注重保护当代的各种文化创造,保护当今人们的文化创造热情,也应当充分尊重、保护前人的文化遗产,把尊重文化遗产和鼓励文化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云南加大对重点文物博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力度,制定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省文物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云南按规定程序分批分类组织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申报、评审和认定工作。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县(区)、州(市)、省、国家四级保护名录体系。同时,通过采集、拍照、录音、摄制等多种手段进行保护名录档案的建设。共有各级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7631 项。其中,国家级名录105项,省级名录450项,并有“傣族剪纸”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在全国首创云南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并对其进行整体性保护,对群众基础好且有市场前景的传统技艺类非遗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和产业化发展,命名和创建“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28个,4家传承人企业列入国家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水紫陶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获国家文化产业园区创建资格;通过民族节日、文化遗产日、会展、对外文化交流等活动,组织优秀民族传统文化项目和传承人参加展览、展演和展销;围绕民族传统文化举办展演汇演比赛,营造弘扬传承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氛围,推动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由政府主导主办逐步向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转变;通过实施“文化惠民”示范村建设工程、“文化农庄”建设试点,鼓励、支持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单位发挥文化产业发展的示范引领作用,一大批以传统文化资源为依托的非遗传承人企业或农村家庭式作坊脱颖而出、发展壮大。建水紫陶、剑川木雕、纳西东巴文化,在文化传承的基础上借助产业的力量,重新焕发出勃勃生机,实现了在保护中发扬光大。
(责任编辑 王大林)
作者 张睿莲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
2020年《社会主义论坛》第3期“专题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