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以来,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下简称“全会”)在全面总结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势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势、突出安全和发展两大主题,进一步聚焦制度改革和创新,强化制度意识和制度效能,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擘画,是一次具有开创性、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会议。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社会治理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破题”和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建设目标,到本次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国特色更加明确、制度优势更加凸显,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制度要求更加提升,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的制度优势和制度自信。
社会治理的中国特色更加明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不仅在于区别于西方国家政治和文化道路的政治自觉和道路自觉,而且在于从中国国情、历史、文化等实际出发,通过发挥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举国体制优势,把西方国家办不到、办不好的大事难事办成办好办实。本次全会系统全面地总结了自党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方面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植根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国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拥护的制度和治理体系”“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这就为加强和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明确了方向、指明了道路,提供了根本遵循。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我国的社会治理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改革创新和与时俱进,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美好生活需要,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不断迈进。
面对国际国内的复杂形势和改革发展稳定的严峻挑战,全会强调要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社会结构转型的加快,民生发展和社会治理中面对的矛盾和问题也将逐步增多,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的主要矛盾也将进一步凸显。因此,坚持社会治理的中国道路、中国自信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时代意义。
社会治理的制度优势更加凸显
全会首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13个方面的“显著优势”进行了集中概括,更加坚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其中,在民生建设和社会治理方面,全会首次明确强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走共同富裕道路的显著优势”;具有“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善于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使社会充满生机活力的显著优势”。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的制度优势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并成为推动形成可持续有效社会治理的重要制度保证。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攀升。我国GDP占世界经济比重从1978年的1.8%,增长到2018年的16%。我国居民人均收入分别从1978年的343元、134元,提高到2018年的39251元、14617元,分别增长了114倍和109倍,形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持续扩大的中等收入群体。40年来,我国累计减少贫困人口7.4亿,贫困发生率下降94.4个百分点,对全球减贫的贡献率超过70%,谱写了人类反贫困史上的伟大奇迹。与此同时,我国建立了包括养老、医疗、低保、住房在内的世界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超过9亿人,医疗保险覆盖超过13亿人。居民预期寿命由1981年的67.8岁提高到2017年的76.7岁。我国不仅创造了经济持续增长的发展奇迹,而且也创造了社会长期繁荣稳定的安全奇迹。40年的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成就和经验充分证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制度是“深得人民拥护”“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的制度和治理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民生保障制度和社会治理制度集中体现在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治理为了人民”。全会立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积极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多样化多层次多领域的不同需求,既体现了普惠性和公平性,又体现了多元性和差异性。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既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时又要“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