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是一个多民族边疆省份,民族工作事关发展全局,事关国家和谐稳定。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云南始终把民族工作置于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新中国成立初期,以疏通民族关系,稳定边疆为中心,“慎重稳进”开展民族工作,完成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平等、团结互助、友爱合作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确立;改革开放以来,云南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工作大政方针,坚持“在云南,不谋民族工作就不足以谋全局”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向着把云南建设成“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向着“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得以巩固,全省各族人民形成了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使具有中国特色、云南经验的民族团结和谐之花在云岭大地上绚丽绽放。
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的经济意识
马克思曾说,要使各民族团结互助起来,就必须有共同的利益。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之间共同的利益越多,就越有利于国家共同体的建构和稳固。由于历史、社会和自然的原因,我国大多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总体落后,表现为城乡二元分离、东西部差距明显、部分民族地区生活水平偏低。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要做好民族工作,使全体中华民族团结一心,形成凝聚力,就必须在经济问题上解决好共同发展和共同富裕的问题,确保各民族地区共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新中国成立70年和改革开放40年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把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当作头等大事来抓,秉持“决不让一个兄弟民族掉队,决不让一个民族地区落伍”的理念,经过不懈努力,在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缩小发展差距上取得了显著成绩。一直以来,云南持续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资金和技术投入,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持续向好提供了不绝动力。2007年,云南民族自治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45.2亿元;2014年至2016年,省级各部门整合项目资金2350亿元投入到民族地区;建立和发展了一大批特色产业,凭借云南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发展高原特色产业和生态种植产业,凭借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加快文化+旅游的融合,发展特色旅游产业等;全力开展脱贫致富工程,通过“兴边富民”工程、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和一系列扶贫攻坚政策和措施,确实改善和提高了贫困民族的生产生活水平。2012—2018年,全省贫困人口从804万人下降到181.12万人,减少了622.88万人,减贫率77.47%,贫困发生率从21.7%下降到5.39%,下降了16.31个百分点。农民人均纯收入快速增加,加快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步伐。
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的政治意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多民族统一国家政治制度问题上的一个伟大创举。新中国成立70年来,云南始终坚持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云南就开始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准备工作。1951年5月12日,云南建立第一个县级民族自治地方——峨山彝族自治区(1956年改为峨山彝族自治县);1953年1月24日,建立第一个地区级民族自治地方——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区(1956年改为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1954—1958年,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云南结合实际,分别成立了许多自治州和自治县,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云南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本建立,实现了各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平等权利。
1988年4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年5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目前,全省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制定了自治条例和与当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一大批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法、地方性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等民族法律法规对保障云南各少数民族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推动民族地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和科技、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长期以来,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功实践下,云南各民族实现了当家做主、经济跨越发展、社会文明进步、文化交融、各民族团结同心的大好局面。各民族在享有平等政治地位的同时,确实感受到了民族区域自治带来的各种好处,激发了从内心深处对国家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