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容错纠错工作的尺度
容哪些错?列宁曾说,“只有什么事也不干的人才不会犯错误。”干部在改革创新的实践中,犯错误在所难免,以下情形应当在可容错的范围。一是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二是在推进改革中,出于公心,结合实际,勇于改革创新,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三是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争议的。四是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的。五是在化解矛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六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因素,积极主动作为,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造成损失的。七是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八是在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九是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应从轻追责的。
怎样容错?对存在失误或过错的党组织和个人,犯了上述情形错误,但达不到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行为,应当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一是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强化日常监督,坚持抓早抓小,充分应用第一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教育、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纠错的监督责任,按照干部所犯错误的性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廉政风险预警和组织处理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抓好整改落实。三是存在失误或过错的单位、个人,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消除影响的,视情节予以从轻、减轻甚至免予责任追究。
如何纠错?宽容错误,并不是说可以不改正错误,而是说要根据错误的性质和程度,选择更有利的方式纠正错误,为取得更大成功做准备。如果对已经发生的错误不揭露、不改正,那么就必不可免地带来更大的错误,给事业带来更大的损害。为此,必须实事求是、全面客观、“讲真理不讲面子”,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随时准备修正错误。一是事前预警,提前评估容错纠错事项可能出现的“错误”及其损失、影响等,建立“预警清单”。二是事中纠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让容错纠错事项按应有路径健康有序发展,建立“纠偏清单”。三是事后纠错,综合分析研判“错误”出现的原因,尽快科学提出“总结变更现有思路、调整不当人员、保障资金安全”等具体办法,尽可能将损失和不良影响降至最低,建立“纠错清单”。
查纠并重,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容错不是纵容,容错容不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更容不下贪污腐败行为,全面从严治党这根弦必须始终绷紧,不能让一些人误判形势,以为谈容错就是放松从严要求,从而产生侥幸心理、放松自我要求。对不该容、不能容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坚持“零容忍”。一方面,同样的错误不能一犯再犯。再小的错误“屡教不改”也是不能容忍的。要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吸取教训,改进提高。另一方面,绝不允许犯重大、颠覆性错误。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叫停、早纠正,绝不能让小问题积累成大错误,更不能让个别局部的小差错,蔓延成全局性系统性的风险。实践容错纠错机制既要体现对干部的关心爱护,又要体现对干部的从严要求,对政治立场有问题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廉洁上有问题的绝不容忍,确保容错纠错机制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责任编辑 沈 艳)
作者 蒋拓东 中共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委常委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县监察委员会主任
原载2019年《社会主义论坛》第2期“理论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