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岭时评特约评论员 张正
通过校招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后,收到研究生录取通知,为顺利入学,辽宁应届生张鹏只能向鞍山三中支付5万元违约金;云南保山毕业生聂某某与公立医院签订三方协议,约定违约金10万元后,考取硕士提出解约被医院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违约金6万元,二审最终改判调减至2万元……近年来,应届毕业生放弃事业编、承担违约金的事件不时见诸报端。
一纸三方协议,本是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署的就业协议,用于明确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权利义务,却被少数事业单位异化成捆绑年轻人的“卖身契”。契约精神,不该演变成利用编制稀缺,对应届毕业生进行收割的工具。
在不少西部偏远基层岗位,长服务期叠加高额违约金似乎成了招聘时引人、留人标配,越是缺人的地方,违约金定得越高,陷入“越缺人越锁人,越锁人越没人来”的循环。相较于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年轻人的出路相对有限,考研、考公是很多人为数不多改变命运的重要出路,数万元起步的违约金,只会进一步挤压年轻人的试错和重新选择的空间。这值得深思,要打造人才高地,究竟靠有吸引力的事业平台留人,还是靠高额违约金困住人。
不可否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流程繁杂,不少单位一年仅有一次招录窗口,签约后临时放弃,会造成资源浪费,用人单位理应获得合理补偿。但违约金应当匹配实际招录损失,而不能仅参照未来数年服务期随意定价。
应届毕业生社会经验不足,人生规划出现调整本就正常。一份公平合理的就业约定,应当给年轻人留出适度“反悔”空间,关键是违约代价要公平适度。与此同时,招聘机制也不能过于僵化,可以多一些弹性设计,完善公示后的滚动递补机制,尽量避免岗位白白空置。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就在制度层面明确了递补机制,这就是很好的示范。
契约要有约束力,但不该成为困住年轻人人生选择的高墙。违约金的定价权,不该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说了算,更不能让普通家庭,为编制的制度成本买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