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朱冠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是理解生态环境法典人权保障功能的典型样本。怒江脱贫攻坚的治理实践表明,环境权和发展权可以在地方治理实践中得到兼顾。生态环境法典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主要体现为生态风险预防、国土空间治理、绿色低碳发展等几方面的制度举措。从怒江实践理解如何发挥好生态环境法典的人权保障功能,需要注重群众生活体验、用好分配思维、加强跨部门协同,使生态环境权益真正转化为群众可感可及的民生福祉。
怒江样本中环境权和发展权的兼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怒江峡谷山高坡陡、耕地稀缺、生态脆弱,曾长期陷入“越穷越垦、越垦越穷”的恶性循环,群众居住分散、交通闭塞,看病难、上学难、就业难问题突出,环境权、发展权均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摆脱这一困境,怒江州在脱贫攻坚期间实施大规模易地扶贫搬迁,10.2万群众从高寒深山、生态脆弱区搬出,迁入山下集中安置社区。这一实践为生态环境法典实现良法善治提供了启发,说明环境权和发展权可以在地方治理实践中得到兼顾。
从环境权的维度看,怒江的易地扶贫搬迁直接减轻了迁出区生态承载压力。通过拆旧复垦、退耕还林、生态修复等措施,使陡坡耕地与过度开发区域逐步恢复植被,有效遏制水土流失、提升生物多样性涵养功能,推动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同时,依托山林资源选聘1.4万名生态护林员,发展草果、中药材、生态旅游等绿色产业,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协同推进,摆脱“以破坏生态换取生存”的旧模式,走出生态友好型发展新路。
从发展权的维度看,易地扶贫搬迁解决了“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困境。通过建设扶贫车间、开展技能培训、发展特色产业,实现5.3万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人民群众的发展权得到充分保障。通过在安置区配套建设标准化住房、学校、卫生室、文化广场等设施,实现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均等化,群众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益得到保障。
生态环境法典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
第一,通过生态风险预防保障公众健康。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明确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列为立法目的,并在第二编第十七章聚焦“土壤污染预防”,在第三编第六章聚焦“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怒江的治理实践说明,生态环境保护重在预防。深山里的群众长期住在生态脆弱区域,怒江通过开展易地扶贫搬迁,避免了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有效保障了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生态环境法典对人权的保障,不只体现在事后治污,更是提前把生态风险纳入治理范围,把生命健康权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框架中理解。
第二,通过国土空间治理保障居住安全和公共服务可及。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了国土空间治理基本制度,对生态敏感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实施严格保护。怒江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归根结底是通过空间治理解决问题,也说明了生态环境法典的空间治理规范和人的生活秩序息息相关。人从生态脆弱的区域退出来,既给生态减负,也让群众能住到更靠近学校、医院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地方。
第三,通过绿色低碳发展改善群众生活。生态环境法典专设绿色低碳发展编,系统设定了碳达峰碳中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绿色消费、绿色技术等方面的规范体系,与“十五五”规划确定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等目标保持高度一致。怒江把1.4万名群众选聘为生态护林员,正是把绿色发展和群众生计结合起来。生态环境法典在治理实践中,应当在新的绿色低碳发展目标下,为群众创造更优越的生活秩序、谋生方式和生计条件。
发挥好生态环境法典的人权保障功能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发挥好生态环境法典的人权保障功能,关键在于将生态环境权益转化为群众可感受的民生福祉。
首先,要用群众的生活感受检验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效果。怒江治理实践带来的启发是,生态环境改善能否转化为人权保障实效,关键要看群众是否住得更安全,出行是否更便利,教育医疗是否更可及,就业是否更稳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带来的收益是否能够被当地居民分享。如果生态环境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只追求森林覆盖率、水质达标率、空气质量、污染物排放量等宏观生态指标,而忽视群众的具体生活感受,就可能偏离人权保障的功能。
其次,要用分配思维平衡生态保护成本。越是生态功能重要地区,越可能受到更严格的开发限制,也越需要通过补偿机制获得发展支持。这种补偿机制不只包括资金转移支付,也包括减少当地政府对临时政策性项目资源的依赖。例如,怒江州通过大力发展草果产业和旅游业,很大程度上平衡了生态保护带来的高昂成本。对于承担重要生态功能的地方,应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替代性产业,使在地群众获得合理回报。
最后,要用跨部门协同推动生态环境法典落地。怒江的成功实践,是搬迁安置、生态保护、就业扶持、公共服务、基层治理等各环节共同作用的结果。施行生态环境法典的过程中,应当围绕生态脆弱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典型场景,建立生态环保、农业农村、财政、人社、教育、卫生等职能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