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吴学安
近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工伤职工获工伤保险赔偿后将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公司对其所患职业病承担人身侵权赔偿责任,其诉求得到法院支持。这一案例引发社会热议。
2022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的《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中指出,将尘肺病等职业病严重的重点行业职工依法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然而,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广泛应用,新职业、新工种和新的劳动方式不断产生,职业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一些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尚未被纳入目录,导致劳动者在面临这些危害时无法得到及时的保障。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制度落实。
因此,加快职业病目录的调整步伐,与时俱进将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纳入其中,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这要求医疗保障要始终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坚守底线,在保障大多数人治得起病,吃得起药的同时,让患有职业病的群体得到保障。通过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意识和能力,让劳动者的健康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