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发展农业互助合作先进典型晋宁县小寨乡李凤仪互助组订出的爱国丰产计划(1952年5月25日)。
作者 李燕 云南省档案馆
经过新中国成立后3年的努力,到1952年下半年,国家发展的形势是,土地改革的任务即将基本完成。随着国家工业化目标的提出,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已经难以满足城市和工业发展的需求。只有改变农民传统分散的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方式,实行农业合作化,才能为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提供保障。1953年2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明确发展农业互助合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指导原则,提出建立季节性互助组、常年互助组,以及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等三种农业生产互助合作方式。
随着云南内地土地改革的结束,开展农村互助合作的条件已经成熟。按照中央的部署,1953年1月19日,中共云南省委召集昆明、宜良、呈贡、晋宁、曲靖、宣威6县的县委书记会议,讨论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计划,引导农民走农业合作化道路,一场翻天覆地的生产生活变革拉开了帷幕。
通过贯彻自愿、互利、民主管理三大原则,并在当地群众原有互助习惯的基础上建立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广大群众自发组织的临时性和季节性互助组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据1952年6月省委对昆明及其附近县所做的农业生产调查资料显示,呈贡组织了1013个互助组,晋宁653组,澄江1096组,宜良桃花村100%农民户口形成互助组。1952年12月,全省第一届工农业劳动模范代表会议上表彰了农业劳模436人,为全省农民树立起了发展生产的优秀典型。省委在此次会议上强调: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要坚持积极而稳步的方针,坚持由小到大、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规律,坚持一般号召与典型示范相结合的领导方法。到1954年底,全省共建立互助组24.01万个,参加互助组的农户为221.53万户,占农户总数的69.2%。随后,省委决定在昆明、宜良、晋宁、呈贡、曲靖、澄江县试办9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并由晋宁县李凤仪互助组在小寨乡率先试办。基于保护农民利益,扶持农业发展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引领与鼓励,广大农民群众表现出空前高涨的生产热情。
通过劳动互助,农民群众得到实惠,认识到组织起来的好处,互助组也由早期的临时性和季节性的手换手、工换工的初级形式向常年的、农副业结合的互助组发展。与此同时,9个试办合作社通过统一使用土地、统一组织劳动力、统一进行生产的方式,不仅实现生产技术方面的统一改进,而且因财力集中,公共财产逐步增加,社内公共福利与扩大再生产的可能性逐步增长,优越性更胜一筹,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广大群众从社内生产和社员收入的增加上认识到了生产合作社的优越性,打消了怕田地、耕畜、农具“归公”,怕大家在一起“伙着耪田你靠我我靠你耪不好田”“吃大锅饭”,怕参加了生产合作社“吃亏”,怕参加合作社“不自由”的顾虑,纷纷要求参加生产合作社。
云南省委趁势推进,要求已办社的乡和县,必须适当扩大原社和增办新社。各县区委积极鼓励、支持建社,建社工作在全省全面推开。1955年2月,省委发出《关于立即转入春耕生产,并认真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对办社中出现的急于求成、急躁冒进、强迫命令等问题进行全面整顿,保证了互助合作运动的稳步发展。7月27日,省委又制定了《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具体执行政策的一些规定》,对执行政策中必须坚持的“五项原则”进行了细化。1956年3月省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在边疆已土改地区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指示》,强调要从边疆民族地区特点出发,在充分发动群众办社的同时,采取和平协商方式,通过代表会议、人民委员会和协商委员会等形式与民族上层人士酝酿讨论合作化的规则和具体措施,认真加强对民族上层人士的统战工作。截至1956年3月上旬,全省有农业生产合作社34918个,入社农户218万多户,占总农户89.4%。其中有2547个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参加农户95万多户,占总农户的30%,21个市县已经基本上完成了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化。同时,边疆已经完成和平协商方式的土地改革地区试办了200多个合作社。
在党的路线方针的正确引领下,云南农业合作化运动在短时间内大规模有秩序发展,通过互助组、合作社的形式把农民组织起来,聚沙成塔,共同富裕,改变了云南各民族人民的落后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