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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大观微议:“偷脸”行为当严惩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2日 09:57:49  来源: 云南理论网

  作者 戴先任

  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采集人脸信息进行数据分析、物业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的唯一验证方式……如今,解决这些纠纷有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日前公布,对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小区“刷脸”进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在银行、企业、住宅安全和管理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但一些商家以安全快捷的名义强制消费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也屡屡引发舆论热议。2019年,就发生了国内消费者起诉商家的“人脸识别第一案”。人脸作为重要的生物识别信息,一旦遭到泄露,将可能给当事人带来麻烦和损失。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范围,划清了应用边界。人脸是具备高隐私性的个人信息,要能做到“我的隐私我做主”,要用法治保障防控人脸识别遭到滥用的风险,让“偷脸”行为止步。

  对于公众来说,也要增强个人的信息安全保护意识、维权意识。当更多公众重视保护个人信息,当法律更给力、更完善,才更有利于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护墙,从而遏制人脸识别技术的“双刃剑效应”,让人脸识别等新兴科技为现代生活带来更多便利。

责任编辑:苏宇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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