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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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民族地区基层干部群众法律素养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30日 16:50:13  来源: 云南理论网

  乡村治,百姓安,天下稳。建设法治乡村,提升公民法律素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应有之义。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其法治素养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个人的事业发展和生活幸福,而且关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成效,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党的十九大报告将“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诉求日益增强,但法治素养的总体状况,距离建设法治中国的现实要求还有差距。提升基层干部群众公民法律素养,建议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健全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和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形成办事依法的良好氛围

  要全面实施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因地制宜扎实推进乡村依法治理,确保到2022年全省涉农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更加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层执法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明显增强,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升。一是建立健全村干部定期学法培训制度,切实提升村干部法律素养。建立经费奖补机制,积极培养一批“法律明白人”“法治宣传中心户”,做到每个村委会(社区)有1名以上骨干“法律明白人”,确保每个村民小组至少有1户“法治宣传中心户”,创造全社会学法、用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环境。二是推进“流动党校”法治进农村活动,加强和改进农村党员法治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党员宣讲法律机制,通过“流动授课、送教上门”等方式,打通农村党员法治教育培训“最后一公里”。建立“党员活动日学法制度”,使法律真正走进百姓心中。三是深化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建立奖补机制,全力推进村居(社区)“小广场大喇叭”工程,做到每个村组、社区少有1个法治文化广场、1个依托“农村书屋”的法律图书角,每个村委会(社区)至少有1支法治文艺宣传队,全方位开展法治宣传,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的知晓度。四是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健全智慧普法机制,全面启动公共法律服务机器人(法务通)进村驻寨活动,推广运用“一部手机办事通”“百姓法治宝典App”,实现农村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立体化。五是扎实开展“清单式”法律服务,“法律服务零距离”“法律服务微课堂”“律师发展补短板”“法律援助零门槛”“精准调解促和谐”等活动,实现权利有保障的目标。六是继续深化机构改革,从国家层面“三定”方案方面明确依法治理机构的人员、机构、编制,从而有效指导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二、健全法治乡村建设机制,形成群众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

  法律的有效治理,不仅仅追求“定纷止争”的维稳目标,而且要依法维权树立法律权威,实现全民自觉守法的治理状态。一是探索建立无讼乡村。以“矛盾纠纷不上交”“矛盾不成讼”为目标,以村(社区)为单位,试点开展无案件、无诉讼、无信访“三无”村(社区)创建,以点带面,形成全民知法用法共营和谐局面。二是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探索在村(居)民小组、楼栋(院落)等组建纠纷信息员队伍,建立一套规范、合理的纠纷流转调处制度,全面掌握本村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情况,真正做到化解矛盾靠法。三是建立健全协同治理机制。培育发展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村(居)民监事会、恳谈会“四会”协同治理平台和红白理事会、“志愿工作队”道德评议会等服务多元的社会组织,有效增强村民对村居主人翁地位的认同感、责任感、荣誉感。四是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引导法律顾问参与村(居)民事务决策,最大限度减少因利益处理不当引发矛盾纠纷案件的发生。五是全面落实《云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云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不断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进一步提高乡村(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明确了标准和要求。

  三、健全乡村治理机制,形成解决问题用法的良好氛围

  进一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努力实现法治可信赖、权利有保障、义务必履行、道德须遵守,确保到2035年,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开创新局面,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法治乡村基本建成。一是国家层面尽快颁布《乡村振兴法》,各地通过地方性法规或单行条例形式适时制定《乡村治理促进条例》。二是从国家层面制定《村级事务小微权力清单及流程规范指南》和《村级组织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村干负面清单》,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三是健全村民自治制度,配合修改《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参与村干部选举的学历条件,明确细化村居委会、村干部各民族构成。四是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管制度,健全村小组组织制度和资产监管制度。五是全面修订完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村规民约应当按规定程序制定,村规民约制定后须报乡镇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真正做到将法律文本“交”给农民,转换为将法律知识“教”给农民。定期开展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清理和审查工作,将符合法治精神和时代特征的规范予以明确下来,促使法律规则潜移默化为公序良俗的法治文化。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要通过加强法治乡村建设,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素养,让群众依法维权成为新风气,让法治为乡村振兴助力。

  (作者:赵飞 云南省政府法制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苏宇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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