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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严治“造谣式”营销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5日 09:41:35  来源: 云南日报

  日前,某房产置业公司在对单位团购促销中发放含有“济南市政府将搬迁至先行区”不实信息的宣传材料。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随后作出罚款44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购买商品房一般都会综合考量之后,再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购买。比如区位优势、学区房等因素,往往是消费者关切的重点。然而,一些开发商为了售卖商品房,促销手段可谓花样百出,最典型的就是在促销宣传材料中虚构区位优势、学区房等条件,诱惑消费者掏钱购房。而在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这些虚构的宣传内容并没有相关条款予以约定,一旦交易完成,购房者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此时开发商往往耍赖,矢口否认曾经的承诺,双方很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但购房者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维权之路举步维艰,不少购房者只好哑巴吃黄连选择放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开发商的欺诈行为。

  这种“造谣式”营销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欺诈了消费者,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对此,监管部门绝不能姑息养奸,不妨重惩以儆效尤,以规范行业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除了依法行政罚款外,还应采取其他更有针对性、行业性的惩罚措施,让开发商为自身的违法行为付出更大代价。这样,才能更有效督促房产开发商依法依规销售商品房,有效遏制类似“造谣式”营销的行为,更好保证消费市场稳定有序。

责任编辑:王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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