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敬大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强和完善检察监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关键。检察机关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要求,顺应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发展趋势,从更高层次上系统谋划、统筹推进,优化检察监督资源配置,形成全方位深层次的检察监督格局。当前,着眼于在更高层次上统筹推进检察监督,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职能。近年来,各项改革叠加聚合,使检察职能、检察权发生很大变动。深化检察改革,必须深刻认识检察机关的职责定位。在实践中,要坚持“一元定位、两大主线、三项基本职责”。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就应当明确检察机关的两大工作主线,即检察监督和司法办案。检察监督是指对诉讼活动以及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权的监督,主要是依法对诉讼违法和行政违法进行调查核实、督促纠正。司法办案是指办理诉讼案件,主要是对诉讼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检察审查和检察裁量。基于这两大工作主线,检察机关具有三项基本职责,即监督、审查、追诉。监督主要是指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刑事执行监督“五大监督”。审查是指检察机关对于依法受理或发现的案件、事项,通过查阅卷宗、调查核实、听取意见、讯问或询问相关人员等活动,进行符合法定程序的审查工作。追诉包括刑事公诉、民事公诉、行政公诉“三大公诉(追诉)”。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要围绕主责主业,科学定位,全面履职,把工作做到点子上、做到老百姓心坎里,圆满完成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责使命。
优化配置检察资源。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完成了基本面上的改革,搭建起了“四梁八柱”的主体框架。在改革步入深水区的关键阶段,应着眼于固化改革成果,实施改革“精装修”,彰显改革成效。这就需要进一步推动综合配套改革,促进改革系统集成,提高改革的体系化、精细化水平和适应性。应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遵循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科学部署、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检察工作和检察资源。一是坚持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案件管理职能与案件办理职能适当分离、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适当分离。二是坚持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通过设置专业化业务机构、细化专业化办案模式,组建以检察官为核心的专业化新型办案团队,兴“专业化、专门化”办案机制之利,除“流水线、链条式”办案模式之弊。三是按照检察职能和履职需要科学设置机构和办案组织。围绕检察监督,设置专门监督机构或组织,组建监督方阵;围绕司法办案,建立刑事检察、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检察或其他类型犯罪案件检察“四位一体”的刑事检察工作格局。围绕司法办案与检察监督合理分工,探索“捕诉合一”与强制措施检察等职能优化配置,合理设置工作机构。
推动建立科学的检察理论体系。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离不开科学的理论引领。要坚持理论自觉、保持理论清醒、推动理论成熟,探索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性质、检察领导体制、检察职能及其优化配置、检察工作基本理念、检察政策、组织体系、管理监督等内容。坚持检察理论研究的实践性,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反对脱离实际的空洞理论说教。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首创相结合,关注基层实践,发挥基层创新精神,及时将地方试点经验进行理论提升,纳入检察理论体系。要以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为契机,继续解放思想,打破条条框框,冲破利益藩篱,坚定不移地推动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 人民日报 》( 2018年07月25日 07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