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媛媛
治理腐败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上世纪90年代后,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升,我国与国外之间的人员往来更加便捷,国内一些腐败分子潜逃至境外。这些腐败分子利用我国与许多国家法律上的差异,或者利用我国与一些国家没有引渡协议,意图逍遥法外、逃脱法律制裁。腐败分子潜逃境外,不仅损害法律权威,而且使有效惩治腐败面临障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开展境外追逃行动,有利于进一步扎牢制度的笼子,维护我国司法尊严和法治权威,彰显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具有重大法律意义和政治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猎狐行动”,取得历史性突破。截至2017年10月,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抓获逃犯3317名,追回涉案赃款数十亿元。作为我国境外追逃重点的“百名红通人员”的追逃工作进展顺利。截至2018年1月,“百名红通人员”已有52名归案,不到3年时间追逃率超过50%。同时,在国际反腐败合作制度建设上也取得重要进展。2014年11月,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六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了由中国政府主导的《北京反腐败宣言》,翻开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新篇章。此外,我国对外签订引渡条约的数量和生效的引渡条约也大量增加。根据外交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2月,我国已同48个国家签订引渡条约,为我国开展境外追逃活动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境外追逃目前还存在一些障碍。虽然我国与越来越多的国家签订引渡条约,但与一些外逃腐败分子的主要逃往国如加拿大、美国等国家还没有签订引渡条约。西方国家对我国法治建设状况的偏见和误解也成为追逃腐败分子的障碍。习近平同志指出,不能让国外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5年、10年、20年都要追,要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为压缩外逃腐败分子的逃离空间和生存空间,做到有腐必除、有逃必抓,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克服上述障碍,保持境外追逃的高压态势。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是继续保持境外追逃高压态势的重要途径。应继续推进与其他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双边引渡条约是国与国之间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依据,应积极发展与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司法合作关系,缔结更多的双边引渡条约,为追逃行动提供便利。对于已缔结的引渡条约,要尽快促使其生效。通过国际合作追回大量外逃腐败分子和赃款,用有力行动证明境外不是法外、外逃没有出路。中国进行反腐败国际合作也是深度参与全球反腐败治理的表现,应科学制定追逃策略和相关法律规范,确保追逃在法治框架下进行。比如,针对腐败分子利用外国投资移民政策获取身份、转移赃款等问题,积极采取法律措施提前进行防范。
综合运用多种追逃手段。由于引渡受到条约前置、死刑不引渡等条件的限制,成功率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应积极运用非法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劝返、缉捕等措施达到追逃目的。非法移民遣返是我国给逃犯所在国提供证据,证明其为不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国入境者,从而促使该国遣返逃犯。异地追诉是我国积极协助逃犯所在国依其本国法律对逃犯提起诉讼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劝返是采取对逃犯进行说服教育的方式,使其主动回国接受审判。缉捕是我国执法人员参与逃犯所在国的执法行动,配合该国对逃犯进行缉拿并押解回国。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 人民日报 》( 2018年04月18日 07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