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俊 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
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重点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党中央统一安排部署的一件大事,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纪学习教育,多次就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重要遵循。广大党员干部要以高标准、严要求开展党纪学习教育,通过新旧对照学、系统全面学、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做到全面学纪、深入知纪、准确明纪、严格守纪,确保党纪学习教育取得实效。
新旧对照学:认识到党纪是兴党强党的根本保障
纪律严明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一切政党和派别组织的独特优势,是党发展壮大、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重要法宝。“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我们党能破除千难万险,依靠人民创造了历史伟业,引领中华民族走向复兴,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始终以纪律建设保持党纯洁健康的肌体。
我们党从成立之初就高度重视严明纪律,并在一百余年的革命建设发展实践中逐步完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纪律规定处于初创期,针对军事斗争、群众关系、腐败等制定了专门的纪律规定,纪律条文简练,务实管用接地气,十分严格,形成了如“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纪律规定,并确立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执纪方针。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建立起了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十分重视制度建设,相关的组织规定开始制定,如《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细则》《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等出台施行。并以1951年的反腐大案(刘青山、张子善案)为开端,拉开了执政党纪律教育的大幕,纪律建设取得很好的成效。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是党的纪律建设得以恢复并继续发展的时期,特别是纪律建设的组织系统和纪律法规建设得以恢复并不断发展健全。这一时期,把建立完善党内法规作为纪律建设基础性工作,制定了数量多、范围广、种类全、针对性强的法规制度,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在执纪上部署严厉打击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纯洁党的组织,整肃党的纪律,恢复党的优良传统作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律建设,总结百年大党纪律建设的经验,结合时代发展实际,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纪律体系不断健全,制度规定质量不断提高,注重将纪律建设的有效经验做法固化成为制度规定,注重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突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党的纪律建设相关内容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习《条例》,就要弄清楚《条例》的来龙去脉,我们党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十分重视纪律建设,关于党纪处分,也先后制定了诸如《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章。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制度层面亟须一部系统性的、管总的党纪建设的基础法规。1997年2月27日,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3编,这一结构一直延续至今。条例分为7大类13章172条,这部条例在党的纪律建设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使党的纪律处分工作进入了有规可依的阶段,使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随着形势的变化,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这次修订去除了“试行”二字,将违纪种类增加为十大类,共15章178条,这版《条例》中运用了许多法律条文。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2015年,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一次修订,共11章133条,这版《条例》与2003年版的《条例》有较大区别:一是实现纪法分开,突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二是首次将党的纪律整合为六大纪律。三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如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转化为纪律条文纳入《条例》。2018年,中央颁布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二次修订的《条例》,共11章142条,这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这次修订,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四个意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新情况、新表现等内容充实到其中,并对一些违反纪律的行为做了分类调整。2023年,中央对《条例》进行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三次修订,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依然采用总则、分则、附则3编结构,共11章158条,与2018年版《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
新旧对照学,党的纪律建设和《条例》的制定修订,在党的纪律建设历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保持了制度连续性,是一脉相承的。《条例》根据党中央部署和形势发展要求及时作必要修改,党的十八大以来就进行了3次修订,将新时代特别是近几年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最新实践经验融入其中,把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规定,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
系统全面学:认识到党纪是管党治党的“戒尺”
新修订的《条例》有总则、分则、附则3个编目,其中总则包括5章48条。从总则来看,《条例》积极贯彻落实党的重要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体现了高度的政治性,将“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转化为纪律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明确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并作为党纪处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和以严明纪律推进自我革命的决心。分则包括6个章,明确了对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处分,其中政治纪律28条、组织纪律17条、廉洁纪律28条、群众纪律8条、工作纪律20条、生活纪律5条。对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都有所增加或修改,内容的语言表达上也作了进一步调整和规范,表明我们党对于《条例》内容的高度负责以及认真严谨。从附则看,“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这些体现了《条例》以人为本的根本宗旨。
《条例》的结构、逻辑层次十分明晰,其中的每一条每一款都十分明确,为党员干部列出了一份“负面清单”,一旦触碰纪律,都有对应的处分,十分明白准确,为党员干部的言行划出了红线和底线。我们要明白《条例》中的纪律规定和对应处分明明白白,没有半点含糊,界定十分精准,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党的纪律是公开明白的,是认真严肃的,一旦触犯必将受到严肃处理。“严守党的纪律”是每一名党员的誓言,它主要依靠党员自觉地遵守和执行来维持,党制定了纪律,党员就必须自觉遵守。讲求公平公正是党的一贯作风,我们要清楚认识到党的纪律对于党内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是平等的,党的纪律对任何党员、任何组织都具有同等约束力,党内任何人、任何组织违反了纪律都必须要受到追究。
逐章逐条学,认识到政治纪律是最根本的纪律
政治纪律,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政治规则、组织约束、优良传统和工作习惯的总和,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党中央的权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重要保证。
《条例》在分则对违反“六大纪律”的处分逐章进行规定,排在第一的就是政治纪律,可见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打头的、管总的。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必须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新修订的《条例》在政治纪律部分新增了2条,增加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被政治骗子利用、充当政治骗子、搞政治攀附、政绩观错位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对其中一些内容进行了修改,如第五十六条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原来的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第五十七条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行为由原来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第五十二条增加了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各种资料的处分。这些新增和修改的规定更加充实、表述更加清晰、界定更加精准。
学习《条例》,我们要认识到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对党绝对忠诚,要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做到“五个必须”,严防“七个有之”。
联系实际学,认识到要执行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对高校工作的全面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的根本特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落实党管高校的根本制度,是高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体现和重要抓手,是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得以贯彻的根本保证,也是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内在要求。
《条例》中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的处分,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将受到相应处分。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到,如果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不到位,就是坚持党在高校的全面领导不到位,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民主集中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根本原则。《条例》中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条就是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相应处分。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出现偏差,是违反党的组织纪律的行为。坚持与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大学治理的核心与关键,是高校推进办学治校的具体工作方式,也是高校领导班子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进行本级决策、对党负责、对师生负责的遵循。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出现偏差,也是违反党的工作纪律的行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本质是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是一个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履行好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尊重和支持校长独立开展工作的领导职责,是高校的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要力戒包揽行政事务。要团结干事,建立党政班子成员定期沟通交流机制,加强班子成员间协调配合,围绕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条主线,把党的纪律规矩守好守牢,真正做到全面学纪、深入知纪、准确明纪、严格守纪。
教育工作者要坚守立德树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同时,还要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德纪并重,真正带头践行讲品德、守纪律、讲规矩,堂堂正正干好立德树人千秋大事,办好人民满意的农业职业教育。
(责任编辑 苏宇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