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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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边疆民族地区“非遗”传承保护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07日 16:56:00  来源: 社会主义论坛

  作者 侯 胜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指出,中华民族拥有在5000多年历史演进中形成的灿烂文明。2019年在内蒙古接见非遗传承人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多民族不断交流交往交融而形成的。中华文明植根于和而不同的多民族文化沃土,历史悠久,是世界上唯一没有中断、发展至今的文明。要重视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支持和扶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培养好传承人,一代一代接下来、传下去。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其中乡村文化振兴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乡村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作为乡村文化中最深沉、最质朴、最具活力和传承价值的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边疆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振兴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是乡村文化振兴的催化剂和加速剂。

  云南作为全国世居少数民族最多的省份,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创造了许多优秀的文化,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活态的形式传承了大量的文化基因,是中华文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遗”是云南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的生产力。传承保护好“非遗”有助于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有助于建设邻里守望、诚信重礼、勤俭节约的文明乡村,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必将注入强大的精神动力。直到今天,云南广大的乡村仍然是“非遗”文化传承、发展的“主阵地”。少数民族“非遗”作为云南乃至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成中华文明的完整性具有特殊的作用。因此,切实推进少数民族“非遗”的有效传承和合理开发是推动云南省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举措。

  “非遗”传承保护是助推民族地区

  乡村文化振兴的关键之举

  云南民族地区拥有灿若星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着具有鲜活生命力的文化基因,这些文化基因是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推动乡村振兴重要的智力支持、精神动力和道德滋养。“非遗”是深厚的文化记忆,是一个民族生存发展的源泉和稳定剂。传承发展“非遗”,展现出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铸就“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美丽乡村之魂,这既是营造绿水青山的宜居环境、打造乡风淳朴的人文之地、建设现代农业新格局的“丰富营养”,也是涵养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的“阳光雨露”。深入挖掘“非遗”中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在保护传承的基础上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有利于在新时代焕发出乡风文明的新气象,有利于凝聚人心、教化群众、淳化民风,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非遗”有助于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实现经济价值。在当前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非遗”资源可谓是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对象,它为少数民族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落实提供了文化根基,尤其是为少数民族乡村特色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可挖掘的、可延展的宝贵资源。如果缺少对这些少数民族“非遗”资源的保护和传承、开发,少数民族乡村文化振兴战略的实现就失去了很重要的“一条腿”,将会导致乡村文化振兴发展的失衡。乡村文化振兴与乡村产业振兴等息息相关,由此,二者之间共构起了“乡村文化产业”这一特殊产业形态。深入挖掘乡村特色文化符号,盘活地方和民族特色文化资源,是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之路的动力源泉。以形神兼备为导向,保护乡村原有建筑风貌和村落格局,把民族民间文化元素融入乡村建设,深挖历史古韵,弘扬人文之美,重塑诗意闲适的人文环境和田绿草青的居住环境,重现原生田园风光和原本乡情乡愁,是加强乡村文化建设、丰富农村文化业态的强大助力。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文化结构中,非遗文化的宝贵价值已经被广泛认可,特别是随着乡村旅游产业的蓬勃发展,少数民族非遗文化获得了一个广阔的展示舞台。少数民族“非遗”文化产业的传承和开发,为乡村文化产业的大发展注入了强大动能,成为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途径。

  随着乡村振兴的开展,乡村社会必然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少数民族“非遗”作为最重要和最有代表性的乡村资源,它内蕴的价值决定了其必将成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有利依托。因此,合理开发少数民族“非遗”资源成为了乡村文化振兴的必然选择。

  云南“非遗”传承保护现状

  近年来,云南省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积极开展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国家、省、州(市)、县(市、区)四级“非遗”名录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保护工作取得丰硕成果。目前,云南省共有127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入选数量位居全国第二;有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541项、州(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3015项、县(市、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7766项。傣族剪纸和藏族史诗“格萨尔”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传统音乐类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傈僳族民歌”、大理白族自治州“非遗进校园”等案例入选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优秀实践案例。现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125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1419人、州(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3568人、县(市、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12563人。迪庆、大理入选国家级(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4家“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企业列入国家“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遗”传承传播能力不断提高,实施“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宣传展示活动丰富多彩,创立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歌舞乐展演、传统戏剧曲艺汇演等品牌,积极推进“非遗”进校园、进社区、进景区等活动;文旅融合取得突破性进展,推出10条云南省“非遗”主题旅游线路。

  但随着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尽管云南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制定出台了一些保护政策,开展了一系列的保护活动,但依然存在着许多不可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五个注重”抓好“非遗”传承与保护

  “非遗”是乡村物质生产、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更是未来乡村振兴的资源宝库。乡村振兴,不是千篇一律的统一规范,而要走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的个性化、特色化发展道路,因而加大云南民族地区“非遗”传承与保护是促进未来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

  注重传承主体。传承的主体一定要清晰。过去,由于地区整体发展状况不一样,各少数民族对于自身“非遗”的认知度也不一致,许多地方对于“非遗”传承的主体仍然模糊。因此,要从根本上理清这个问题。“非遗”的传承主体,一是群体传承,二是传承人传承。对于这两类主体都需要充分重视。首先,要充分发挥政府对传承主体的引导作用。目前“非遗”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较为完善,地方各文化部门在进行“非遗”保护与传承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和落实“非遗”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发挥好引导作用,激发各个“非遗”传承主体的主动性;其次,各“非遗”传承主体要切实体现“非遗”主人翁的地位,将“非遗”传承视为自身的使命,主动承担好传承任务,加强主动传承;最后,在解决传承主体的问题上,群体传承和传承人传承这二者要区别对待。对于群体传承的要重视群体队伍的建设,例如傣剧这种艺术就是典型的群体传承,涉及编剧、演唱、舞美设计、道具服装设计等的共同传承,和个体传承人的“非遗”项目很不一样,因此在解决传承主体的问题上二者要区别对待。

  注重传承对象。加强对“非遗”传承对象的辨析,实际上是要理清“非遗”传承的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上创造的宝贵财富,但是随着时代发展,人类社会科学的整体进步,“非遗”中也存在一些不符合时代的因素。在进行“非遗”传承的过程中,就需要格外注意,加强对“非遗”传承对象的辨析,把握好“非遗”传承的主要元素,做到将真正的优秀传统文化基因保护和传承下去。一方面要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在评定“非遗”的时候加强审查力度,另一方面要求传承人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的认知,充分认识自身所传承的“非遗”;此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与时俱进,在保持传统味道的前提下进行内容创新,体现“非遗”的当代性,使之符合时代潮流,更利于产业化打造。

  注重机制有效。首先,要进一步完善“非遗”传承与保护的机制。“非遗”保护现在已经有法可依,各项制度也相对完善,但是基层工作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因此,文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对“非遗”传承与保护的机制加以完善,特别是基层主管部门,要能够结合地区实际,落实好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同时,要针对地区的特殊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这样才能够保证“非遗”传承的有效开展。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非遗”传承的保障措施,特别是对于“非遗”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注重开发对象的差异化。由于各少数民族生活地域不一样,因此他们所创造出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很大的差异。同时,生活在相同区域的各少数民族,由于族源、发展历程等不一样,他们的“非遗”也有很大差异。从发展角度来说,在对少数民族“非遗”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他们之间的差异性,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采取不同的开发利用方法。“物以稀为贵”,凸显差异性的少数民族非遗项目在大众文化泛滥时代具有典型性价值。只有采取有针对性的办法,尽可能地保持民族文化的“原汁原味”,才能够将少数民族“非遗”开发利用好。

  注重开发的步骤与层级。少数民族生活地域不一样,各地区发展水平不一样,现有发展条件不一样,这就要求在进行少数民族“非遗”开发的过程中要采取不同的措施,注重开发利用的步骤,划分好初、中、高不同的开发阶段,在制订方案的时候充分考虑各地区各类型“非遗”利用的现状,找准基本定位,比如有的“非遗”项目市场化前景极为“小众”,就不应当搞大规模投资开发,而是立足保护,针对“小众”需求进行适度开发;而有的“非遗”项目天然的和旅游产业高度契合,就应当聚焦“旅游+”做好开发的大文章。所以,在少数民族“非遗”开发中,要针对不同地区“非遗”项目特点、当前开发利用的程度,制定不同的利用方案,切记“一个标准”“一刀切”。

  (责任编辑 沈 艳)  

2021年第9期《社会主义论坛》“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奋勇前进

 

责任编辑:苏宇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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