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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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法治思想指导下地方如何高质量立法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1日 19:44:53  来源: 社会主义论坛

  作者 李 琛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新的战略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建设法治国家伟大思想实践探索过程中,结合中国实际,研究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论,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极具进步性、科学性、创造性,极大力度推进了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伟大进程。

  正确理解新时代立法的重要性

  新时代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强调,党的领导必须覆盖到国家立法相关工作的全部各个环节,在我们党的领导下,立法相关工作必须切实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思想价值观,必须切实反映一个国家及人民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客观利益需求,同时也必须切实符合全国人民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及社会期待,逐步真正实现良法善治。党领导国家立法的总体要求,主要是要坚持加强政治上的领导,坚持贯彻民主决策党的集体领导,同时还强调应坚持充分发挥好对各级立法机关的领导作用,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各项立法工作。

  新时代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我国科学立法的最大核心价值在于充分尊重和准确体现社会客观规律。”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科学立法做出的准确论断。同时,科学立法是法治的前提,也是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提高立法工作质量,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形成后的一项中心任务。随着国家和时代的不断进步,以及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实践也在不断创新发展,立法相关工作也要随之不断创新发展以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科学立法要求立法一要尊重客观规律,二要体现人民要求,三要切合客观实际,四要完善立法程序,五要符合科学。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需要发现有效且经过实验证明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制度,应将其发展上升为基本法律,对一些不可能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基本规律、不可能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有关法律法规,要及时予以清理,对其内容进行及时修改或是予以废止,同时还要特别注重做好法律法规解释解读工作,及时明确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含义和明确适用法律规定依据。

  新时代必须注重地方法治。地方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组成部分,我国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各地方涌现出了许多创造性、进步性的制度创新,如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等,这些制度起源于地方,中央在加以实践经验的检验后总结并确认,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地方法治的积极性。立法法修改后,对于曾经未被赋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也赋予了制定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的立法管理权限。这一举措丰富了我国的立法体制,进一步扩大了地方的立法权,有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及创造性,也是鼓励地方对当地具体性特殊性问题积极使用立法方式进行解决。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国家法治、地方法治、社会法治共同推进,协调均衡发展,这也就要求在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与基本法律制度的统一前提下,在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各级地方针对部分具有特殊性的社会问题拥有立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地方高质量立法的思考建议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在党领导立法的法治思想指引下,对地方立法,应加强地方党委对立法规划的领导,党员干部应发挥带头作用,对自己所负责的立法工作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坚持做到高质量立法。坚持深入调研当地特殊情况,针对性解决当地问题,不可单纯照搬上位法或其他地方性法规。同时,地方党委应重视加强自身法治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在人大方面,也可以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地方党委提出建议,并加强沟通,以加强党委研究立法的专门力量,为党委领导立法发挥重要的参谋助手作用。

  确保公众参与立法。地方公众是最接近地方问题的群体,地方立法应听取当地民众的意见。并且民主立法是科学立法的要求,立法为民是立法工作的宗旨,将民众所提出的好的建议采纳吸收,将民意集中,将民主立法落到实处是立法工作者的工作重心。立法主管部门应大力向公众普法增强公众法律意识,例如组织专家进行讲座,或直接对公众进行法律问题的解答,并号召公众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来。例如可以通过社交网络、电话、信件等多种信息渠道及时收集广大公众有关立法建议意见并组织召开广大群众意见建议采纳处理情况调查反馈座谈会,使广大民众与社会立法活动参与者直接互动交流互相沟通,反馈汇报会结束后,各相关部门领导应当会同组织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总结会中关于民众反馈提出的一些宝贵意见,形成书面的民众反馈工作报告,将参加反馈会的报告及时公布在各级政府相关信息公开的官方网站上,以方便广大民众随时浏览或者查询。如此一来便可让广大社会民众都能够积极参与到地方立法决策过程中,将民意、民愿及时传达给地方立法相关部门,从而使地方立法机关广泛集中民智。

  强化地方立法专业性。立法工作是专门机关利用专业技能所进行的工作,因此加强立法机关的专业性,也是科学立法的要求。目前我国教育水平逐步提高,硕士博士数量逐年增多,可采用人才引进的方式,引进高质量立法人才,为地方立法做出贡献。同时,也可组织立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学习,请专家进行指导,或鼓励工作人员进入专门的大学进行学习进修,提高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理论与实践水平,以推动地方高质量立法。

  加强地方对立法的监督。加强对地方立法的监督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基本保障和重要环节,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障。法律监督既包括国家机构的监督,如权力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也包括其他主体的监督,如人民群众、社会团体、社会舆论的监督。在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立法出台后,增加了监察机关的监督。各监督主体应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加强对地方立法的监督,例如对于与上位法重复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权力机关可以将其撤销,对规定不具体的条款,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可对其进行解释,社会团体及公众也可及时对有问题的条款提出意见。

  (责任编辑 沈 艳)  

  2021年第5期《社会主义论坛》“理论辅导 

责任编辑:苏宇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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