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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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治理手段 助推乡村振兴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1日 19:44:53  来源: 社会主义论坛

  作者 席键民 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反非法反违禁处

  在2020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加快构建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创新乡村治理方式,提高乡村善治水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是我们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切实增强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紧迫感使命感

  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首先要提升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

  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乡村是最基本的治理单元,乡村治则百姓安、国家稳。我国广大区域是农村,农民占人口绝大多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在农村,最大的潜力和后劲也在农村。乡村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神经末梢”,要不断夯实社会治理的基层基础,以基层社会治理的成效巩固社会建设和国家治理的成果。

  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由之路。乡村振兴战略是我们党深刻把握现代化发展规律以及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而作出的战略部署,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乡村振兴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多个方面,涉及制度安排、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农民参与等多种要素。只有把这些要素整合在一起,才能发挥出最大功效,这就需要依靠有效的乡村治理来实现。治理有效既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又是重要保障因素。实施乡村振兴必然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是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手段。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同时也要注意随着它们发展进程的加快,出现了乡村社会发生变化、社会结构复杂、利益分化、矛盾纠纷增多等问题。通过乡村有效治理,可规范乡村社会行为,协调乡村社会关系,化解乡村社会矛盾,维护乡村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

  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不仅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本质和核心,也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是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性质和根本政治立场所决定的。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调动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坚持因地制宜,着眼农村客观实际,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统筹推进,分类施策,形成符合本地实际的乡村治理路径。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要完善乡村治理体制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自治是一种内生约束、法治是一种刚性约束、德治是一种柔性约束,“三治”结合就是要构筑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三脚架”。要以自治为基础,健全完善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机制,激发乡村治理活力;以法治为保障,健全完善乡村法律体系,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深入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确保乡村治理有序;以德治为引导,制定村规民约,弘扬传统美德,加强道德教化,实现乡村治理文明。坚持系统观念,正确处理好自治、法治、德治之间的关系,确保三者之间有效衔接、有机结合,互为补充、互相促进。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要构建乡村多元共治格局。支持各种主体参与乡村治理,推动形成多元治理主体齐抓共管、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其中包括: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农村基层党组织对乡村治理的全面领导;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培育现代新型农民,发展壮大农村社会组织,加强农村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农村乡贤和乡村能人的积极作用,调动各类人员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乡村治理走向善治;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农村文化产品供给,广泛开展乡村文体活动,大力开展乡村文明创建活动,推进移风易俗,反对陈规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淳朴民风,提升农民精神风貌。

  (责任编辑 易 晖) 

2021年第5期《社会主义论坛》“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奋勇前进 

责任编辑:苏宇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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