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 昂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把“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提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从全面脱贫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再到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良好的乡村治理是重要抓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从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制度三个维度着力,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促进乡村善治,有助于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同时,有序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注重精神文化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脱贫攻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乡村善治以村民的美好生活为价值旨归,不仅需要促进村民物质财富的增加,还内含着提升村民精神文化水平的要求。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应注重加强乡村精神文化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乡村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农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和农民道德素质也在不断提升。乡村善治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正确认识和处理乡村经济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之间的关系,以良好道德环境促进乡村经济水平的良性提升。为此,应当在注重经济发展的同时,提升村民思想道德素养,营造文明乡风,实现乡村经济发展和文化建设的平衡。一方面,实施乡风文明培育行动,弘扬崇德向善、扶危济困、扶弱助残等传统美德,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另一方面,加强农村文化引领,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挖掘文化内涵,培育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助推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
突出农民主体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富脑袋’和‘富口袋’并重,加强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加强开发式扶贫同保障性扶贫相衔接”,并强调“发展乡村产业,一定要突出农民主体地位,始终把保障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剥夺或者削弱农民的发展能力”。善治是公共利益最优化的治理过程,是国家、社会和个人协同治理的结果,需要个体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其中。农民是乡村的主体,乡村善治离不开农民群体内生动力的发挥。
脱贫攻坚实践表明,思想贫困是脱贫攻坚最大的敌人,扶贫要同扶智、扶志相结合。实现扶贫对象从“等、靠、要”到“比、赶、超”的理念飞跃,必须从认知方式、思维方式等多方面入手,促其重塑观念、树立自信、提升技能。以乡村善治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通过教育培训、技术支持等途径,提升农民的发展能力,发挥农民群体的首创精神。一方面,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推动建立以城带乡、整体推进、城乡一体、均衡发展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建好建强乡村教师队伍;另一方面,把人力资本开发放在首要位置,畅通智力、技术、管理下乡通道,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强农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造就更多乡土人才,将农民的内生动力转化为乡村振兴的效能,在鼓励农民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不断提升其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加强制度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在脱贫攻坚领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制度建设是我们党带领人民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环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从全面脱贫到乡村振兴,制度建设始终是乡村善治的保障。在此过程中,既要强调政策文件、法律条文等正式制度的权威性,也要注重村规民约、风土民俗等非正式制度的有效性。
为此,应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规范农村基层行政执法程序,加强乡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执法,将政府涉农事项纳入法治化轨道。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应不断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建立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为补充的村级组织体系。同时,还应不断提升乡村自治和德治水平,依靠群众、因地制宜、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监督和奖惩机制,注重运用舆论和道德力量促进村规民约有效实施,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作者:刘 昂,系南京师范大学乡村文化振兴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