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云南理论网 >> 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 >> 正文
【原创】云南要履行好生态文明建设的保护职责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6日 16:55:42  来源: 云南理论网

  作者:尹仑 西南林业大学生态文明研究中心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集中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针对“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了实质性的制度安排,从而进一步加强和夯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对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定位。2020年春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强调,要求云南努力在建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同时也指出,云南生态地位重要,有自己的优势,关键是要履行好保护的职责。因此,我们只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锲而不舍、久久为功,就一定能把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决不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这充分明确了云南在全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和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

  牢牢把握“生态优先”的核心思想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多次会议中指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新的阶段性特征,以建设美丽中国为目标,以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在云南考察洱海与滇池等高原湖泊与水系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生态优先的重要性。流经云南的金沙江和南盘江分别是我国重要河流长江和珠江的上游水系,也是中华民族的发源地之一,都是中华民族的摇篮。长江和珠江下游流域的长三角和珠三角都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是我国经济重心所在。因此,作为位于这两个地区上游的云南,要建设好生态安全屏障,为长三角和珠三角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长三角和珠三角两个地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要求云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这不仅是对自然规律的尊重,也是对经济规律、社会规律的尊重。

  因此,“生态优先”是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云南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核心思想。要真正实现长三角和珠三角作为我国经济发动机引擎的可持续综合发展,就要保护和修复上游区域云南的生态环境,进一步确立云南作为全国西南安全屏障的重要地位,把云南放到全国发展的战略布局中去。

  完善和巩固“绿色发展”的战略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强调,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云南的宝贵财富,也是全国的宝贵财富,云南要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努力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排头兵。在“生态优先”核心思想的要求下,云南还要进一步完善和巩固“绿色发展”的战略部署。

  长江和珠江经济带作为流域经济,涉及水、路、港、岸、产、城和生物、湿地、环境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整体,必须全面把握、统筹谋划。要增强系统思维,统筹各地改革发展、各项区际政策、各领域建设、各种资源要素,使沿江各省市协同作用更明显,促进长江经济带实现上中下游协同发展、东中西部互动合作,因此,长江和珠江经济带建设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为云南实现“绿色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机遇和契机。

  “绿色发展”是云南各族人民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建立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保障,是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的必然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云南应该抓住机遇,把“绿色发展”的战略部署融入国家关于长江和珠江经济带的发展战略中去,以解决在“绿色发展”进程中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加强“生态法治”的建设与执行

  云南省率先制定和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地方性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该条例中对民族文化和传统知识的保护的规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一方面通过立法行为,把民族文化和传统知识的保护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让云南民族文化和传统知识的保护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这也是中国第一部涉及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民族文化和传统知识的地方性保护条例,为未来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奠定了基础,也为其他省份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做出了示范。

  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边疆和民族地区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实现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应该进一步加强云南“生态法治”的建设和执行,以解决云南省在绿色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排头兵进程中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云南生态环境,特别是生物多样性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对于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云南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开发利用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同时,需要处理好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民族文化之间的关系,尽快开展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治建设和有效执行,以保障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和精神文化的全面可持续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开放,外来文化的快速涌入对云南各民族的传统文化造成程度不等的冲击,其中相关政策的制定、实施和推行所造成的影响尤为巨大,有些地区的传统文化在政策的支持下得到了完好的传承,有些地区的传统文化基于政策平台得到了复兴甚至创新,有些地区的传统文化则由于政策的不当而消失殆尽。不当的政策、经济利益的诱惑和外来文化的冲击使部分民族地区群众对传统生态伦理观淡漠,甚至无视和破坏传统文化禁忌和村规民约,进而导致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对当地生态环境产生了严重破坏。因此,加强云南“生态法治”的建设和执行,对于云南建设生态文明排头兵和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 王大林

责任编辑:王大林
订阅《春城手机报综合版》,发送CCZH到10658000(5元/月)
订阅《春城手机报》:娱乐版发送CCYL到10658000 (3元/月)
关注云南发布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