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日报讯(记者 杨艳鹏) 走进腾冲市和顺古镇,特色民居依山傍水,鳞次栉比,古朴、祥和、安康的古镇景象尽收眼底。
古镇风貌保存至今,不仅得益于当地村民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还得益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条例》的实施,依法保护了古镇的建筑、生态、民俗、人文,确保古镇风貌原样保存。
《条例》施行9年多来,和顺人真正感受到《条例》施行带来的好处,在这个过程中和顺人的保护意识也在提高。
2015年,寸守传家在建房过程中遇到了难题。9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按照传统模式来建,格局不合理,如果建成水泥房,却会违反《条例》。
作为和顺镇人大代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是职责,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寸守传一番思量后,严格按照《条例》建房,建起了符合古镇风貌的房子,房屋虽小,却符合古镇“气质”。此后,乡亲们自觉遵守《条例》,建房时,全部按照古香古色的风格打造。
因地制宜,方可“对症下药”。2013年,保山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云南省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条例》立法调研,经过两次审议,获省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填补了全省珠宝玉石类资源纳入地方立法保护的空白,使黄龙玉资源得到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让地方立法“立得住、行得通、好执行、真管用”,成为保山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和思考的问题。通过多方努力,保山市成为全省第一批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州(市),并于2016年3月1日起,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必须顺应时代发展步伐和立法客观需要,不断提升立法理念,创新立法机制,积极探索特色立法。2017年9月28日,历时一年半经过17次征求意见,14次修改完善,在推进立法保护过程中可谓一波三折的《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获省人大批复,成为保山获得立法权后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自2017年10月13日公布施行,在保山立法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从无到有,《条例》的推进过程实属不易,昌宁做出了牺牲,但这种牺牲是值得的,眼光是长远的。我们留住了上千年的山水田园风貌,让一代代昌宁人看得见乡愁。”保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施行,对昌宁田园城市依法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田园城市保护的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们将通过特色鲜明、操作性强的法规,把地方立法权转化为改革优势、法治优势、发展优势,为全市高质量跨越发展提供有效的法治支撑。”保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静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