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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调整医疗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0日 10:36:46  来源: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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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日报讯(记者 茶志福) 自2019年12月1日起,昆明市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实现市本级与省本级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上的统一,进一步消除同城差异。本次待遇调整直接惠及全市560余万参保人,进一步减轻了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医保基金预计多支出8600万元。

  调整昆明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昆明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每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全面对标省本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1200元调整为88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500元调整为550元,一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200元调整为400元,降低了参保人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压力。

  调整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重特病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5.9万元调整至6万元,重特病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调整至35万元,合计最高支付限额41万元。

  调整昆明市“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待遇。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待遇,起付标准由550元调整为300元,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0%,个人自付20%。单一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报销限额为2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报销增加1000元,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报销限额由3000元提升为5000元。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特殊病门诊待遇,按照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一年支付一次起付标准,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为加大医疗保障力度解民忧,昆明市还调整提高了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参保人个人自负累计达到1万元即可享受该待遇(原来需达到2万元以上)。同时,加大对贫困人口的政策倾斜,低保、重残、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负累计达到5000元即可享受该待遇,且报销比例比普通居民参保人提高了5个百分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享受以上待遇基础上,取消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限额。

责任编辑:王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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