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亦頔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
作为法治体系建设的“第一道手”,基层执法队伍在法治建设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责任。因此,需要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执法本领,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实际问题。
执法以“公”是建立法治思维的必然要求。作为基层执法人员,应该认识到,自己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自己的一言一行,特别是在行使职权时,代表着国家,反映了基层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执法人员的权力直接来源于法律,任何公权力的意义均在于服务社会和民众。执法的程序性、公正性与效率性,直接影响着执法裁量标准,基层执法者必须做到执法裁量准确,公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执法以“躬”是提升法治思维的不二法门。要躬身事法,秉持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基层执法人员手中掌握着国家权力,除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外,更重要的是心中必须崇尚法律、敬畏法律,将法律作为行使职权和规范自己行为的根本标准。同时,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带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要躬身执法,俯得下身子,将流动办公、主动执法、随机执法作为工作常态,凸显执法活动的服务本质;慢得下步子,不以“量”论业绩,能在细微之处有效开展执法活动,提升执法案件质量;拉得下面子,在一线执法有可能产生的误会、摩擦、碰撞中,注意自身言行,及时化解矛盾;放得开胆子,心怀坦荡,公正无私,大胆执法。
执法以“功”是提升法治思维的基本落脚点。执法之“功”,在于时效,同时在法治思维的引领之下,变时效为实效。执法时效凸显的是法律威慑力,只有进一步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据、有案可查,才能真正实现有效执法。同时,执法之“功”在于对执法主体和当事方的双向影响。要通过执法行为,形成有效引导,进而达到对当事方的后续监管和行为规制。要通过规范执法,完善法律程序,推动执法主体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逐步形成动态调整机制,使执法活动科学化、合理化和成熟化。
执法以“共”是深化法治思维的现实外延。基层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应该站在法理的高度,秉持感同身受的“共情”。一是对于行业发展、社会稳定的“共情”,要始终明确,行政处罚是手段而非目的,对于任何违法行为都不能“一罚了事”或者“一棒子打死”。执法是一个过程,执法者通过执法行为,将法律运用于社会生活中,强调教育性,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达到公民遵守法律、行业良性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状态。二是对于当事方的“共情”,要清晰地认识到,法律是公平的、严肃的,但执法者应该在执法过程中有温度,“柔性执法”就是一种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趋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方式。在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过程中,基层执法作为“放管服”通向个人、企业、市场的第一座桥梁,更应找准定位,积极有为。
责任编辑 从永刚 郭笑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