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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玉溪市建立制度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18日 11:13:28  来源: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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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日报讯(记者 陈云芬 通讯员 施卫碧) “当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者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可能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如何处理?”“领导干部不准从事哪些营利活动?”近日,玉溪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玉溪市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试行)》,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全市领导干部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保证干部清正廉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发展环境。

  《规定》共5章25条,包括总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行为限制、防止利益冲突的措施、纪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规定》明确了适用主体是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人民政府、政协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并对什么是利益冲突以及利益的范畴作出了解释。利益冲突指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者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利益包括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物质性利益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物质性利益指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人事任免、奖惩、执法裁量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

  《规定》明确了领导干部不准从事的5类营利活动;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9种情形;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的6个方面的帮助;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的4类市场经济活动;不得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泄露可能影响公务的工作秘密及相关信息的要求;在全市重要工作任务、重大改革事项、重点工程项目中不得有的5类行为。同时,《规定》还明确了严格落实回避制度、严格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利益冲突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严格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等6项防止利益冲突的措施。对于领导干部发生的利益冲突行为,《规定》依照党纪条规明确了相应的纪律责任。

  “制定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是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切实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玉溪市纪委监委负责人表示,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机制,是为了阻断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渠道,防止权力寻租,把好人情关,有效破除曲线腐败。

责任编辑:王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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