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遵循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规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物种、基因和生态系统构成的生物多样性是生态文明的物质基础。因此,建设生态文明必须从国家顶层设计着手,树立全新的生态发展观,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将山水林田湖草看作一个整体,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与政策,督促全社会自觉加入到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中。建设全社会共建共享、和谐自然、万物共生、生态平衡的家园,正是美丽中国的题中之义。
云南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条例的立法过程及现实意义
《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9月21日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规,云南省也是全国第一个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省份。由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涉及面广,基于环境资源要素划分的生物多样性行政管理模式涉及职能部门较多,职能分散,割裂生态系统整体性,不利于生物多样性整体保护。为此,2011年由原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开展立法研究,西南林业大学接受委托,召集多位知名法学、生物多样性专家组成课题组进行专项研究。草案经过多轮专家论证、反复征求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意见,2017年云南省政府将该条例列入立法计划。2018年9月《条例》正式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云南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
完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体系。云南省境内高低起伏、纵横交错的地质地貌、多样的气候,孕育了云南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云南省分布的野生保护动物、植物种类占全国总数一半以上,其中许多仅存在于云南。云南是我国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宝库和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由于生境分布破碎化,加上人口激增、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等原因,云南省生物多样性多样性也是全球34个物种最丰富且受到威胁最大的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之一。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制度建设,2008年,省政府出台《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若干意见》《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2008~2012年)》《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纲要(2008~2020年)》等文件。2012年4月,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席会议发布《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西双版纳约定》,2013年5月,省政府批准实施《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2~2030年)》。为了摸清家底,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对象,云南省率先发布《云南省生物物种名录(2016版)》《云南省生物物种红色名录(2017版)》。《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吸收了以往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经验,将保护措施和保护原则写入法规,结合已颁布的《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体系,为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践行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定位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做出了重大部署。云南省要实现建设生态文明排头兵的光荣使命,就要把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同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云南省作为生态大省,一直坚持“环境优先”“保护优先”发展思路,开展《条例》立法就是云南省创新生态文明制度、践行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树立生态保护标杆的重要举措,为下一步国家和其他省份开展相关立法提供经验和样本。
彰显中国政府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责任的决心和能力。我国是最早加入《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世界上第一个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公约的国家之一,我国也是第一个制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的缔约国,积极履行公约的国家保护义务。202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第15届大会(COP15)将在我国召开,我国作为大会的东道国,将在制定未来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和行动方案方面发挥重要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