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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老赖”应聘是必要态度
2018-09-03 10:09:49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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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玉胜

据报道,今年7月,成都市民高女士去某银行应聘,却被告知无法录用。原来,征信系统显示她是失信被执行人,高女士一家在两年前拖欠了担保公司6万余元的债务迟迟未归还。据承办法官介绍,对失信被执行人不仅仅是限制消费那么简单,他们在就业上也会受到限制。

人们对限制“老赖”的消费措施并不陌生,比如禁止其在乘坐交通工具、住宿星级宾馆、购买不动产等方面的消费行为,但鲜见其在就业应聘中遭遇“红牌”。失信被执行人高女士去某银行应聘遭拒,让人们再次看到了失信者四处碰壁的尴尬情形,也向社会传递出“上了黑名单,工作也难找”的警示信号。这或不失为对失信行为的必要惩戒。

也许有人会对此产生疑问:拒绝“老赖”应聘,是否减损了被执行人的劳动权、就业权?普通企业是否有权拒绝录用失信被执行人?此举是否涉嫌“就业歧视”。对于这些忧虑与担心,的确需要厘清边界、辨明是非。

首先,拒绝“老赖”应聘契合“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认知共识。诚信是立人之本、齐家之道,也是经商之魂、为政之法,堪称公民的第二身份证。“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警示告诫,既然已经得到大家的公认,其范围就应包括就业应聘的选项。

其次,拒绝“老赖”应聘也是用人单位必需的资格审查。企业招聘员工必须考量应聘者的品格素养,特别是其对企业及岗位、职责的忠诚度。失信不是一般性的性格缺点,而是不能容忍、不可原谅的行为污点。“老赖”的特质是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而依旧耍赖不还,甚至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仍然我行我素。企业将这种人拒之门外并无不妥。

其三,拒绝“老赖”应聘具有法律依据。所谓“就业歧视”,是指在同等条件下设置了不该设置的、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一些附加条件,这与失信惩戒不能相提并论。《劳动法》保障的是劳动者正当、合法的劳动权利。企业在入职前对应聘人员进行人格、品格审查,并无违法之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虽然未提及企业聘用员工的限制,但却鼓励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其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让失信被执行人在企业招聘中受限,可以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

责任编辑: 王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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