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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药造假决不姑息
2018-07-19 10:39:30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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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海金

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开展飞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据了解,本次飞行检查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全部产品已得到有效控制。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疫苗造假事件相比于以往的问题疫苗事件,有着一个明显的区别,后者更多是疫苗本身存在着质量问题。而此次国家药监局所查出的问题,乃是疫苗的生产记录造假。

医药是直接关乎人命的领域,造假可能就是在间接杀人,这比一般商品造假严重得多。正因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明确要求,与药品生产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有记录,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追溯。即使记录出错需进行修改或重新誊写,原有记录也不得销毁,应当作为附件保存。之所以作出如此事无巨细的规定,对生产记录要求如此严格,是因为它是药品生产的原始痕迹,是查验质量不可替代的事实依据。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长春长生”并非初犯。去年11月,“长春长生”生产的某一批号疫苗共计25万多支百白破疫苗因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被监管部门要求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由此看来,“长春长生”暴露出的问题非同小可,药监部门责令企业停止疫苗生产并给予严惩理所应当。不过,这只是第一步。当务之急,有关部门还应彻底查明造假背后的具体原因,防范在其他疫苗生产过程中也会出现类似造假行为。对后续的调查和处理,必须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其他的疫苗企业,也应有彻底的排查,保持零容忍的姿态,给药企更大震慑力。只有从根源净化疫苗市场,才能更好地维护群众的健康权益。

责任编辑: 王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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