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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谣者就要依法处置
2018-07-04 09:43:17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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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玉龙

为赚取点击率,博网友眼球,玉溪市通海县一男子管某某突发奇想,从网络上搜索一些资料移花接木,利用文山洪灾编造和传播谣言,混淆视听。日前,通海县公安局对管某某给予行政拘留7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

连续降雨造成部分地区受灾,这本是一件令人揪心的事情。而管某某将虚假编造的受洪灾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信息编辑后发到其微信公众号上,网络点击量达到2万余条。如此与事实不符的文章,一则会给群众造成恐慌;二则也会干扰正常的救灾工作;三则从法律角度而言,这样的编造传播谣言更是违法行为。

对于谣言,法律并不缺乏明确的规定。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实中,也不乏因为编造谣言被依法惩治的案例。比如,去年媒体就报道过一起案件,一主播为提高关注度、增加粉丝量,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编造并传播洪水灾害死亡百余人的虚假灾情信息。最终以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还如去年,湖南宁乡县一网民同样因编造灾情信息,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对编造传播谣言者就须依法严厉处置。不过,尽管有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惩治案件,但也不难发现,每到灾情到来之际,也是谣言风起之时。因此,杜绝谣言之害,一方面需要加大法律知识宣传力度,并加强对相关案件的侦破,使不法分子得到应有惩罚;另一方面网民也应提升网络素养,养成从权威渠道获取信息的习惯,谨防被谣言误伤。

洪灾谣言的始作俑者,已被当地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可以说是罪有应得。“当真相还在穿鞋,谣言已经跑遍半个世界。”网络时代,谣言的传播速度就是这样快,而其危害性也就不难想象。因此,遏制谣言,更需要每个人多些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责任编辑: 王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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