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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草案)》(摘要)
2018-03-09 10:16:48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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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章程原第四章“地方委员会”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第五章“地方委员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修改为“(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第二项“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修改为“(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第三项、第四项序号“三、”“四、”修改为“(三)”、“(四)”。第四十六条相应修改为第五十六条。

四十三、章程原第四章“地方委员会”第四十七条修改为第五章“地方委员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序号“一、”至“四、”修改为“(一)”至“(四)”;增加一项“(五)协商决定地方委员会委员;”第五项、第六项序号“五、”“六、”修改为“(六)”、“(七)”。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相应修改为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

四十四、删去章程第五章“附则”,删去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四十五、章程增加“会徽”一章作为第六章,内容为修改后的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

四十六、章程第六章“会徽”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为一颗五角星、齿轮和麦穗、四面红旗和缎带、中国地图和地球、‘1949’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的图案。”

四十七、章程第六章“会徽”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中,一颗五角星表示中国共产党领导;齿轮和麦穗表示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四面红旗和缎带表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的大团结大联合;中国地图和地球表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1949’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分别为诞生年号、名称。”

四十八、章程第六章“会徽”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参加单位和个人都要维护会徽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会徽。”

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

责任编辑: 苏宇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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