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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草案)》(摘要)
2018-03-09 10:16:48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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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五条修改为第七条;“克服官僚主义”修改为“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第六条相应修改为第八条。

十五、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七条修改为第九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通过各种形式,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六、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八条修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治、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医药卫生、体育、环境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第二款中“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修改为“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十七、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九条修改为第十一条;“视察、参观和调查”修改为“视察、考察和调查”;“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修改为“通过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

十八、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条修改为第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委员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十九、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后增加“坚决反对一切分裂国家的活动”。

第二款“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联系和团结”前增加“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鼓励他们为保持港澳地区的繁荣和稳定”修改为“鼓励他们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第十二条相应修改为第十四条。

二十、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五条;“为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修改为“促进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保护事业”;“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后增加“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修改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二十一、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六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后增加“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第十五条相应修改为第十七条。

二十二、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八条;“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后增加“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二十三、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九条;“中国近代史、现代史资料”修改为“中国近代以来文史资料”。

二十四、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条;“交流经验”后增加“指导工作”。第二章“组织总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应修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二十五、章程第二章“组织总则”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删去“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相应修改为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

二十六、章程增加“委员”一章作为第三章,内容为修改后的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九条。章程第三章、第四章相应修改为第四章、第五章。

二十七、章程第二章“组织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三章“委员”第三十条;“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后增加“保守国家秘密,廉洁自律”。

第二款修改为第三十四条。

二十八、章程第二章“组织总则”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三章“委员”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修改为“提出意见、批评、建议”。

二十九、章程第二章“组织总则”第二十七条“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修改为“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三十、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经相关程序后,须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地方委员会委员经相关程序后,须由各级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十一、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当依照本章程积极履行职责,认真行使权利。”

三十二、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当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不得利用委员身份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三十三、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应当加强委员履职管理,建立委员履职档案,采取适当方式通报履职情况。”

三十四、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对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的等,不得提名或继续提名为委员人选。”

三十五、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本人应当辞去委员。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的行为,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委员。”

三十六、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对违纪违法的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相应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

三十七、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三条;“得临时召集之”修改为“得临时召集”。

三十八、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修改为:“(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三)协商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五)讨论本会重大工作原则、任务并作出决议。”

三十九、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四十、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序号“一、”至“五、”修改为“(一)”至“(五)”;增加一项“(六)协商决定全国委员会委员;”第六项、第七项序号“六、”“七、”修改为“(七)”、“(八)”。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应修改为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四十一、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九条;“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增写一句,内容为:“要发挥专门委员会在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原第四章“地方委员会”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相应修改为第五章“地方委员会”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

责任编辑: 苏宇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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