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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立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等两个条例的修改答记者问
2018-01-17 09:22:33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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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记者 张 璁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这两个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答:现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作为立法法的配套法规,是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2015年3月修改的立法法,需要在以下方面对这两个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一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中央文件的要求,体现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二是落实修改后的立法法提出的各项新要求;三是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方面的工作经验,解决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问:修改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在修改过程中,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是认真总结这两个条例施行以来政府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把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一些成熟做法固定下来。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努力解决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四是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进一步完善立改废释程序。

问: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一是明确要求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是规定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三是规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问:在依法推进和保障“放管服”改革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在总结国务院近年来大力推进“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等方面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一是明确规定起草行政法规、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二是规定了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制度,要求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三是为依法保障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实施,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责任编辑: 苏宇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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